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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xx劳务公司于2013早12月在新华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是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40万元。
       2014年3月20日工人杨XX在进行该工程作业时意外被电击死亡,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劳务公司积极安抚死者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协商,支付死者家属120万元身故赔偿金。妥善处理好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已无法核实事故原因为由拒收理赔相关资料。劳务公司在被多次拒收资料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委托我公司处理该事故。接受委托后我公司及时对事故进行走访调查,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提交资料拒收后向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底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抗辩未收到理赔申请,随后又陈述“如果实属,该赔就赔”。5月初下达初审判决书,判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给付死者家属身故保险金4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6月底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终审判决。为死者家属维护了权益,获得保险公司4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